为贯彻《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经费支出管理,根据审计整改有关要求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从科研经费中发放劳务费的相关具体通知如下:
一、规范发放程序
劳务费发放应确保符合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及经济合理性的要求。本科生参与助研劳务费发放时,通过财务处“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实名制申报发放,单笔超5000元(含5000元)的,项目负责人须在发放单空白处注明学生参与助研事项并签字后,须经部门负责人(或科研院长)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对发放劳务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劳务费应按月发放,同一事项的劳务费不得分次报销、规避审批。
二、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助研学生取得劳务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月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科研项目中发放给学生的劳务费按劳务报酬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学生没有其他收入的,全年未达到个税扣除标准的,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三、构建自查自纠长效监管机制
财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联合建立风险自查自纠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7月和12月对学生科研劳务费发放及其他报销行为主动进行认真自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主动向财务处提出自查自纠,主动缴回的资金返还原课题号,继续用于后续科学研究。
同时,财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核查学生科研劳务费发放是否规范、属实,强化科研经费使用长效监管。违规发放或使用科研劳务费的,一经发现将上报学校,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资金由学校收回。
财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