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临沂校区: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和《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青理工校发〔2016〕9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部)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强院(部)学术事务的民主决策和科学管理,现就加强二级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制定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各院(部)应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规定院(部)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与专业建设、人才引进、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资源配置等学术事务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明确其组织结构、权利与义务、议事规则等。院 (部)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格式可参考《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应广泛征求全院(部)教职工意见,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在2017年5月18日前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各院(部)颁布执行。
二、根据章程,调整组建院(部)学术委员会。
各院(部)根据本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重新调整组建本院(部)学术委员会。院(部)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应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其基本程序包括院(部)教职工民主推荐、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院(部)学术委员会由本单位7-1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成员应兼顾不同专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院(部)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院(部)党政领导不超过院(部)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部)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由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公道正派、非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
三、建立良好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院(部)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各院(部)应高度重视院(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研究和提出保障院(部)学术委员会良好运行的措施,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确保学院党政和学术委员会形成有机整体,促进学院学术研究工作的良性发展。应充分接受院(部)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和监督等,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四、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进章程的制定和学术委员会的调整组建工作。
各院(部)应制定工作方案,控制时间节点,积极推进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院(部)学术委员会的调整组建工作,并于2017年5月18日前完成本院(部)学术委员会的调整组建工作。各院(部)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情况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联系人:金建英
电 话:85071135
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