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13 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度成果登记与信息发布工作,拟申报2018年省市科技奖励项目必须进行成果登记,否则将无法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山东省内单位研究开发,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等):

1、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由省内科技管理部门主持或受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组织验收或结题的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

2、通过科技评价的成果:通过了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的鉴定、验收(结题)、行业准入、评估、评价的成果,应在取得相关证书或办理完结题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登记。

3、取得知识产权的成果:取得授权专利证书、动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成果,应在取得相关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登记。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在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登记。

二、登记流程及材料

1、下载安装“成果登记系统管理版V9.0”(下载地址:www.tech110.net),并根据操作说明填报、导出《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三份,同时导出上报数据交科技处。

2、相关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其中:1)基础理论成果:验收或结题报告,学术论文(提供首页)、学术专著(提供封面和版权页)、检索报告等;(2)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或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评价证书、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认定或审定证书、专利授权证书(含权利要求书首页)、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标准(提供封面及前言页)等;(3)软科学成果:软科学计划项目结题证书等。

三、登记成果运用

1、计划下年度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进行成果登记;

2、对于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证书和验收证书(或结题证书、结题报告)一同作为结题验收必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3、优先推荐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4、优先获得科技成果推介等其他相关转化和技术转移政策支持。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唐洪伟;

电话:85071133;

邮箱:tanghw@qut.edu.cn

办公地点:市北校区图书科技楼1510室;

截至时间:20179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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